《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講解了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立法背景、實施時間、納稅人、計稅依據、稅率、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減免政策、扣繳義務人及法律責任等內容。該法已于2020年8月11日由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并于202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據該法,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計稅依據為納稅人依法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扣除期末留抵退稅退還的增值稅稅額。稅率根據不同地區設定,分別為市區7%、縣城或鎮5%、其他地區1%。此外,對于進口貨物或境外單位和個人向境內銷售的勞務、服務、無形資產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該法還規定了城市維護建設稅的應納稅額計算方法、減免政策、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扣繳義務人及稅務機關的征收管理職責,并明確了違反規定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適用于所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包括企業、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組織。該法對于規范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征收管理,確保稅款的及時足額入庫,促進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稅務機關、納稅人及相關從業人員均需熟悉并遵守該法的各項規定,以確保稅收工作的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