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安全用電措施》講解了井下供電系統和電氣設備操作的安全規范,旨在確保煤礦作業環境中的電力使用安全。該文指出礦井應配備兩回路電源線路,并對年產6萬噸以下的礦井提出必須有備用電源的要求。文中明確禁止地面中性點直接接地的變壓器或發電機向井下供電,以及井下配電變壓器中性點直接接地的行為。對于井下電氣設備選型,《井下安全用電措施》強調必須符合相關規程,否則需報批省級煤炭管理部門。在操作電氣設備方面,規定非專職或值班電氣人員不得擅自操作電氣設備,高壓電氣設備操作時須穿戴絕緣防護裝備,手持式電氣設備必須具備良好絕緣性能。文件詳細列出檢修、搬遷電氣設備前后的具體步驟,包括切斷電源、檢查瓦斯濃度等。此外,要求所有容易接觸到的帶電體及機械外露部分都需加裝防護設施。文中還提及電纜的選擇與維護標準,如使用合格的礦用阻燃電纜并遵循“三無”、“四有”、“兩齊”、“三全”、“三堅持”的原則。同時,為防止雷擊危害,規定井上、下均需設置防雷電裝置。最后,《井下安全用電措施》針對礦燈管理制定了一系列制度,從礦燈的配置數量到日常維護保養,再到使用者的責任意識,進行了全面闡述。
《井下安全用電措施》適用于煤礦行業,尤其是從事井下開采作業的企業和單位。該文檔不僅為煤礦企業的管理人員提供了詳細的指導方針,也幫助一線工人了解如何正確、安全地使用電氣設備。通過遵循這些規定,可以有效預防因電氣故障引發的事故,保障井下工作人員的生命安全。此文件同樣適用于參與煤礦建設的設計院、施工單位以及監督機構,確保整個項目生命周期內的電氣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