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土作業規定》講解了動土作業的相關術語和定義,包括動土作業、溝、坑、地下設施、支撐、擋土板、斜坡等。該文件詳細規定了動土作業各方的職責,如施工單位及生產單位相關部門需共同確認開挖表面下的設施,生產單位屬地負責人應標識開挖面下管線等設施的位置,審批人員負責核實安全措施并批準或取消挖掘作業許可證,監護人員需熟悉作業區域的環境并處理異常情況,作業人員需了解作業內容并有權拒絕安全措施未落實的作業,作業負責人需提出挖掘作業申請并落實安全措施,技術負責人需識別風險并制定施工方案。此外,文件還闡述了動土作業的原則,例如地面動土深度超過0.3米必須簽發安全許可證,坑深等于或大于1.2米時需進行氣體檢測并考慮受限空間管理,作業前應檢查工具和支撐是否牢固,動土臨近地下隱蔽設施時應使用適當工具,避免損壞設施,動土作業開始前需進行危險評估并制定工作計劃,溝和坑的日常檢查由施工單位現場負責人進行,如果存在潛在危險,必須停止工作并采取預防措施。
《動土作業規定》適用于各類涉及動土作業的企業和單位,特別是那些在生產作業場所、發變配電站內進行挖土、打樁、鉆探、坑探等作業的單位。該規定不僅為施工單位和生產單位提供了詳細的職責分工,還為確保動土作業的安全提供了具體的操作指南,適用于石油、化工、建筑、電力等多個行業領域。通過遵循這些規定,企業可以有效預防動土作業中的安全事故,保障作業人員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