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場所治安管理制度》講解了建筑施工場所的治安管理規定和相關要求。文件指出,凡跨鄉鎮居住十五天以上的外來暫住人員需到當地公安機關進行登記,其中跨縣的外來務工人員需領取暫住證。申領暫住證需提供常住戶口所在地出具的戶籍證明、身份證、照片及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證明。建筑項目的承包人或項目經理為施工場所的治安責任人,需與所在地公安機關簽訂治安責任書并配備相應的治安保衛人員。施工單位的主要職責包括教育施工人員遵紀守法、辦理探親家屬的暫住登記、調解糾紛、建立各項制度以及協助公安機關處理治安案件。對于未按規定辦理暫住登記、擅自容留非本工地人員住宿、招用無效身份證人員及發生違法行為的,公安機關將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罰款。
《建筑施工場所治安管理制度》適用于建筑施工企業及其項目管理人員,特別是跨地區施工的建筑工地。該制度旨在規范建筑施工場所的治安管理,確保施工現場的安全穩定,預防和減少各類治安事件的發生,保護施工人員的合法權益。同時,該制度也適用于各級公安機關,指導其在建筑施工場所的治安管理工作中的具體操作和執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