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知識講解了該修正案的具體通過時間和會議次數,明確指出其通過時間為2006年6月29日,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修正案對刑法第134條進行了修改,規定在生產、作業中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導致重大傷亡事故或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將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對于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的行為,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將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修正案還修改了刑法第135條,規定安全生產設施或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導致重大傷亡事故或其他嚴重后果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此外,第229條規定,中介組織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將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罰金。第280條規定,偽造、變造、買賣或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將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適用于各級政府、企事業單位的安全管理人員、法律工作者以及所有涉及安全生產的從業人員。該修正案的內容不僅為相關從業人員提供了法律依據,也為企業和政府機構在制定和執行安全生產管理措施時提供了明確的指導和參考。同時,對于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該修正案也明確了其法律責任,有助于規范市場秩序,保障社會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