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備、器材檢查制度》講解了設備、器材檢查的具體要求和流程。文中指出,安全設備和器材的檢查需明確分工,機電設備檢查由機電專業負責,安全器材檢查由安全專業負責。新購、租賃或借用的設備、器材必須經過安全檢驗,并獲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才能使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在投入使用前,必須經過論證和安全性能檢驗。防爆電氣設備入井前需檢查相關證書和安全性能。陰燃皮帶和阻燃電纜必須具備相應的安全標志和合格證。設備安裝完畢后,需由多個相關部門進行檢查驗收,試運轉并通過移交手續后才能正式運行。加強現場管理和監督檢查力度,確保設備完好率達到規定標準。定期巡回檢查設備,未按要求檢查導致設備停運將受到處罰。鍋爐壓力容器需嚴格按照國家規定進行管理和檢測。井下消防材料庫和消防器材需定期檢查和更換,嚴禁超期使用。儀器、儀表和控制裝置必須按規定周期進行校驗,確保其靈敏、準確、可靠。
《設備、器材檢查制度》適用于煤礦行業的設備管理和安全檢查工作,特別適用于機電設備、防爆電氣設備、陰燃皮帶、阻燃電纜、鍋爐壓力容器、消防器材以及各種儀器儀表的使用和管理。該制度為煤礦企業提供了詳細的檢查標準和操作流程,確保設備和器材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防止因設備故障引發安全事故,保障煤礦生產的安全穩定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