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爆膠輪車車輛駕駛員管理規定》講解了防爆膠輪車駕駛員必須取得國家頒發的機動車輛駕駛證并持證上崗,人力資源部負責入井培訓發證,機電部和安監部共同負責駕駛證的檢查審驗。規定明確禁止駕駛員攜帶煙火、電子設備等非防爆物品入井。駕駛員必須熟悉井下車輛行駛路線和礦井避災路線,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具備維修保養和故障處理能力。同時,駕駛員必須嚴格執行上下車人員安全確認制度,遇到人員擁擠或障礙物等情況時,必須停車制動并協助維持秩序。駕駛員還需按規定速度駕駛,避免疲勞駕駛、情緒駕駛、超速駕駛等行為。當瓦斯濃度達到0.5%或一氧化碳、碳氧化合物超限時,嚴禁啟動或繼續行駛。駕駛員應愛護車輛,保持車況良好,定期進行維護保養,并在交接班時詳細記錄當班情況。
《防爆膠輪車車輛駕駛員管理規定》適用于煤礦企業中的防爆膠輪車駕駛員及相關管理人員,旨在規范駕駛員的行為,確保井下作業的安全性和效率。該規定特別強調了駕駛員的資質審核、操作規范、安全意識和車輛維護等方面的要求,對于提高煤礦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