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檢驗、鑒定》講解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處理交通事故時,對當事人身體狀況、人體損傷、尸體、車輛及行駛速度、痕跡、物品和道路狀況等方面的檢驗和鑒定程序。文件指出,這些檢驗和鑒定應在勘查現場之日起五日內指派或委托專業技術人員或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且一般應在二十日內完成。如需延長,應獲得相應級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批準。對于涉及精神病的醫學鑒定,必須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傷殘等級評定應在治療終結后由合格機構完成,財產損失評估則應由具有評估資格的機構執行。文件還規定了尸體檢驗、存放和處理的具體流程,包括出具死亡證明、存放在殯葬服務單位或醫療機構、禁止在公眾場合進行尸體檢驗、解剖尸體需征得親屬同意等。此外,對未知名尸體的信息登記、認領和處理也進行了詳細說明。關于事故車輛,除檢驗和鑒定外,不得使用,且在檢驗鑒定完成后五日內應通知當事人領取。對棄車逃逸的無主車輛或通知后仍不領取的車輛,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處理。文件還強調了當事人對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時的申訴途徑,即可以在接到結論復印件后三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鑒定,且重新檢驗、鑒定的時限與初次相同。
《交通事故的檢驗、鑒定》適用于各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專業技術人員、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法醫、傷殘鑒定機構、評估機構以及交通事故當事人。該文件為上述各方提供了詳細的指導和規范,確保交通事故的檢驗、鑒定過程依法、科學、公正地進行,保障各方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