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職責》講解了企業在安全生產方面的領導和管理責任。該職責要求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法規,并確保各級單位建立健全的安全生產責任制;要將生產和安全同時計劃、布置、實施、檢查與總結,保障職工的安全及健康,對于重大的經濟決策應包含確保安全的相應措施。該職責描述了對改善企業安全條件的要求以及解決隱患和保證安全投入的重要性,在安排建設時須包括安全技術在內的防護設施。同時文件闡述對安全事故進行調查并依據“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的責任;也指明對企業內部不同層次人員開展安全生產技術培訓、特種作業培訓等規定。另外還涉及到遵守女性和未成年員工特殊保護工作以及使用勞動安全用品的具體任務,強調接到上級指令或行政部門指令時應作出合理應對,并要召開安全生產會議定期通報安全生產工作的狀況接受監督聽取意見建議。
《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職責》適用于所有設有明確法人結構的企業或運營組織。特別適合制造業、化工行業、礦業、電力以及其他存在潛在危險環境下的生產經營領域。它為這些行業的管理者提供了系統化的指導原則,幫助他們明確自身應當肩負的具體任務,在促進公司發展的同時,也能夠有效預防和控制各類安全事故的發生,提升企業整體安全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