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制》講解了總工程師在企業安全生產中的職責和權限。總工程師負責領導本單位的安全技術工作,確保安全生產的技術領導責任。文件指出,總工程師需貫徹上級關于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和規章制度,組織制定并執行本單位的安全技術規程。此外,總工程師還需定期召開會議,分析安全生產形勢,研究解決安全技術問題。在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時,總工程師應確保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設計和制造新的生產設備時,必須具備符合要求的安全防護措施,并確保新建工程項目的“三同時”原則。總工程師還應督促技術部門對新產品、新材料的使用、儲存和運輸提出安全技術要求,組織解決生產過程中的安全技術問題。文件還強調,總工程師要定期檢查安技部門的工作,協助總經理組織安全大檢查,制定并實施重大隱患的整改計劃。總工程師還應參與重大事故的調查,提供技術整改方案,并對職工進行安全技術教育。此外,總工程師有權拒絕執行嚴重危及安全生產的指令和意見。
《總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制》適用于各類工業企業的總工程師及其團隊成員。該文件特別適用于那些涉及高風險作業的企業,如化工、冶金、機械制造等行業。通過明確總工程師在安全生產中的職責和權限,該文件有助于提高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水平,預防和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