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麓區天頂街道楓林路與麓楓路交叉路口地段“5·3”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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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麓區天頂街道楓林路與麓楓路交叉路口地段“5·3”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docx
岳麓區天頂街道楓林路與麓楓路交叉路口地段“53”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2021 年 5 月 3 日 18 時 45 分,長沙市岳麓區楓林路與麓楓路交叉口東口路段,發生一起教練車與兩輪電動車相碰撞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 1 人死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 493 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岳麓區人民政府授權,岳麓區應急管理局牽頭成立了岳麓區天頂街道楓林路與麓楓路交叉路口地段“53”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區交警大隊、區總工會為成員單位,并邀請區紀委監委派員參與事故調查工作。事故調查組堅持“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驗、查閱資料、調查取證、技術鑒定等,查明了事故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認定了事故的性質,查清了事故有關方存在的問題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單位)的處理建議,并針對事故原因及暴露的問題,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一、事故基本情況(一)事故路段情況事發道路為城市道路,麓楓路為南北走向,雙向六車道;楓林路為東西走向,雙向八車道。夜間有路燈照明,瀝青路面,事發道路限速 60 公里/小時。(二)事故車輛情況1.湘 AK915 學小型轎車,車輛所有人系長沙其源駕駛員培訓有限公司,使用性質為教練車,車輛檢驗有效期至 2021 年 7 月 31 日。事故發生時,黎某厚駕駛牌照為湘AK915 學小型轎車沿楓林路由東向西行駛。2.無牌兩輪電動車架號(33085),品牌為臺鈴,顏色為紅色,使用性質為私有。文某良駕駛無牌兩輪電動車沿楓林路由東向南左轉彎至麓楓路行駛。(三)事故有關單位(人員)情況1.長沙其源駕駛員培訓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4 年 11月 7 日,注冊地址為湖南省長沙縣泉塘街道丁家嶺社區遠大三路丁家村以東,法定代表人彭某其,注冊資本貳拾萬元,企業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營業期限為 2014 年 11 月 7 日至 2064 年 11 月 6 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 914301213206126475。經營范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憑許可證、審批文件經營)。(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2.黎某厚,湘 AK915 學小型轎車駕駛員,男,51 歲,身份證號為 430XX,準駕車型 C1D,駕駛證有效期至 2024 年3 月 20 日,戶籍地址為長沙市雨敞坪鎮 XX 村 XX 組 XX 號,聯系電話 138XX。3.文某良,無牌兩輪電動車駕駛員,男,53 歲,身份證號為 430XX,戶籍地址為湖南省湘鄉市金藪鄉 XX 村 XX組,事故中死亡人員,家屬聯系電話 156XX。(四)現場鑒定情況1.現場痕跡情況。事故現場位于楓林路與麓楓路交匯路口,現場有湘 AK915 學小型轎車車頭朝西,車尾朝東停于楓林路麓楓路口西口,車輛前部有明顯的碰撞痕跡;車架號尾數為 33085 的兩輪電動車車頭朝北,車尾朝南,車身往右倒地于楓林路麓楓路口西口左轉彎車道內,兩輪電動車駕駛員已送至醫院搶救。2.尸體鑒定情況。據湖南省迪安司法鑒定中心2021病鑒字第 189 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證實:文某良符合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死亡。3.車輛技術鑒定情況。據湖南長沙汽車檢測站有限公司證實:湘 AK915 學小型轎車制動、轉向均未出現異常情況。4.車輛行駛速度鑒定情況。據湖南省迪安司法鑒定中心2021痕鑒字第 579-2 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證實:湘AK915 學小型轎車在事故時的行駛速度介于 54.11 公里/小時至 58.5 公里/小時之間,無號牌電驅動兩輪車(車架號尾數:33085)在事故時的行駛參考速度為 18 公里/小時。5.事故形態分析鑒定。據湖南省迪安司法鑒定中心2021痕鑒字第 579-1 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證實:湘 AK915學小型轎車前部與無號牌兩輪電動車(車架號尾數:33085)左后部發生過碰撞。二、事故發生經過及應急救援情況(一)事故發生經過2021 年 5 月 3 日下午,黎某厚使用湘 AK915 學小型轎車在長沙其源駕駛員培訓有限公司(其源駕校)內組織學員訓練科目二,訓練至 18 時左右結束,黎某厚送學員回家,學員下車后,在駕駛教練車回家途中沿楓林路由東向西行至麓楓路交叉路口地段時,恰遇道路前方文某良駕駛車架號尾數為 33085 兩輪電動車在該地段由東向南左轉彎行駛。黎某厚所駕小型轎車前部與文某良所駕兩輪電動車發生碰撞,造成兩輪電動車駕駛員文某良受傷。(二)事故救援處置及善后情況事故發生后,黎某厚立即撥打 120 電話和 110 電話,文某良經湖南航天醫院搶救無效于 5 月 9 日死亡。黎某厚共賠付死者家屬人民幣 86 萬元(含保險賠付 68 萬元),并與死者家屬簽訂了民事調解書和刑事諒解書。三、事故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