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態環境保護條例》講解了該市為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眾健康而制定的一系列規定。本條例明確了本市生態環境保護的基本原則和方針,強調堅持人與自然和諧共生、踐行綠色發展理念,貫徹節約優先、保護優先、自然恢復為主的方針,并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條例確立了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及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的嚴格標準,確保在地方立法、政策制定等多方面不得降低標準。同時,條例明確了各級政府、相關部門以及社會各界在生態環境保護中的責任和義務,包括財政投入、科技支持、宣傳教育等方面的具體措施。此外,條例還規定了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要求,建立了健全的生態環境監測制度,明確了環境影響評價和環境保護設施“三同時”制度,即配套建設的環保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施工、投產使用。
《天津市生態環境保護條例》適用于天津市行政區域和管轄海域內的所有生態環境保護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這不僅涵蓋了政府部門如市和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還包括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等多個相關部門。對于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而言,它們需防止減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并對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同時,公民也應增強生態環境保護意識,采取綠色低碳的生活方式。本條例旨在促進全社會共同參與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目標,推動天津市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