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長(主任)安全職責》講解了礦長或主任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全面負責,確保礦山企業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及礦山生產法等法律法規中的相關要求。文件描述了礦長需要主持召開安全生產例會和職工大會,匯報并聽取關于礦山安全生產的意見和建議,接受群眾監督。文檔還闡述了礦長應將安全生產與生產工作“五同時”進行管理,在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中遵循“三同時”規定,并審定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規程。此外,文中提到礦長需設置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按規定提取安全技術措施費用,并不斷改善職工勞動條件和安全生產環境。文件指出,礦長要確定并組織實施安全生產目標,組織對職工的安全教育培訓,制定預防和應急方案,及時處理安全隱患,定期進行全面安全檢查,主持重大傷亡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按規報告礦山事故,每月召開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分析安全生產狀況,提出對策措施并實施,檢查指導副職及下屬單位領導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以及組織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進行演練。
《礦長(主任)安全職責》適用于各類礦山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包括煤礦、金屬非金屬礦山等,旨在明確這些負責人在保障礦山安全生產方面所承擔的具體任務和責任。通過這份文件,礦山企業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各項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內部安全生產管理體系,提高全體職工的安全意識,從而有效預防和減少礦山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職工生命財產安全和企業的穩定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