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駕駛員管理規定》講解了機關駕駛員的獎懲機制,涵蓋了獎勵和處罰兩大部分內容。在獎勵方面,考核小組每半年按照100分制對所有駕駛員進行綜合考核,包括服務意識、遵章守紀、業務技能、愛護車輛、履行職責、安全行車等方面,并由各工作組全體成員進行民主測評。綜合考評得分85分以上的駕駛員將獲得按實際得分15元/分的獎勵;此外,對于年內無違章違紀行為且安全行駛超過5萬公里的駕駛員,評選出15%的紅旗駕駛員,年終獎勵安全文明獎1000元。在處罰部分,詳細規定了違反相關規定的具體處理措施。對于發生重特大事故并負主要責任或有惡劣情節的駕駛員,街道將解除聘用合同并追究其法律責任;違反規章制度和工作紀律造成嚴重后果的,將視情況扣分、取消先進評比資格甚至解除聘用關系;違反交通法規被罰款的由駕駛員個人承擔;在車輛事故中根據責任比例承擔經濟損失并在考評得分中扣分;酒后開車、私自開車等行為將導致解聘并追究經濟法律責任;擅自借車給他人駕駛也將受到通報批評和扣分處理;駕駛班班長和副班長若考評得分低于70分將扣發崗位補貼;連續三次考核得分倒數第一的駕駛員將被解聘。
《機關駕駛員管理規定》適用于各級政府機關單位及其下屬部門的專職駕駛員,旨在規范駕駛員的行為,確保公務用車的安全和高效運行。該規定不僅為駕駛員提供了明確的工作標準和行為準則,也為管理部門提供了有效的監督和評價依據。通過嚴格的獎懲機制,激勵駕駛員提高服務水平和安全意識,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保障公務活動的順利進行。同時,該規定也適用于負責駕駛員管理和考核的相關工作人員,幫助他們更好地履行職責,確保機關車輛管理工作的規范化和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