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通報制度》講解了安全生產責任體系下支隊對直接查處的案件實施查辦通報的具體流程和要求。該制度強調“誰主管誰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確保案件信息能夠準確傳達給相關企業主管單位或所在區的安監部門。對于支隊直接查處且已經結案的案件,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進行通報。具體操作上,“案件查處情況通報”由負責所辦案件的大隊在案件結案后編寫,并需報支隊班子研究通過后,依據固定格式統一編號印制下發。此外,通報的發放方式必須采取簽收回執或掛號信的形式,保證有明確的簽收單位、時間和個人,確保通報的有效性和可追溯性。
《案件通報制度》適用于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特別是那些負責直接查處安全生產案件的部門。它為這些部門提供了詳細的指導方針,確保案件查處后的信息能夠及時、準確地傳達給相關的企業主管單位或所在地區的安監部門。這一制度不僅有助于加強各部門之間的溝通與協作,還能夠提高整個安全生產監管體系的工作效率,確保每個環節都能得到有效監督和管理。同時,它也為企業和地方安監部門提供了一個明確的信息接收渠道,使他們能夠更好地履行自身的安全生產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