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設備事故處理工作制度》講解了關于特種設備發生事故后如何遵循相關條例進行應急響應、調查分析以及善后修復工作的全過程。該工作制度基于兩個主要依據,一是《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強調在特種設備事故發生時應按國家規定進行事故調查并追究責任;二是鍋爐等特種設備事故處理的具體規定來源于國家質檢總局令第2號。對于事故發生的應對,描述了要求包括:當出現特種設備事故需快速采取有效的搶救措施以遏制事態擴展,降低對人和財產的危害且按規定時限真實地向有關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匯報事故詳情;明確了事故發生即刻啟動應急預案的重要性;指出依據調查與鑒定的結果去剖析原因并依照“四不放過”原則進行處理的過程;還提到修理工作只可由合格單位開展的嚴格標準。
《特種設備事故處理工作制度》適用于各類擁有或管理特種設備的企業及組織,比如化工企業的壓力容器管理者、電廠中的鍋爐操作團隊或者從事管道運輸的運營機構等。這些實體在涉及任何種類的特種設備使用、管理和維護過程中必須遵守本制度規定的處理方法以保證一旦發生意外可以有條不紊地依照法律規章妥善處置,從而有效保障工作人員生命安全與企業財產完整不受損失,并為之后的恢復正常生產和經營活動提供堅實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