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講解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發布的關于人體損傷程度鑒定的新標準,該標準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并廢止了原有的《人體重傷鑒定標準》、《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和《人體輕微傷的鑒定》。該標準規定了人體損傷程度鑒定的原則、方法、內容和等級劃分,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規所涉及的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中詳細定義了重傷、輕傷和輕微傷的概念,并列舉了顱腦、脊髓損傷的具體分級標準。鑒定原則強調了實事求是,以原發性損傷及并發癥為依據,全面分析綜合鑒定。鑒定時機根據不同情況分為傷后立即鑒定、傷情穩定后鑒定和損傷90日后鑒定。傷病關系處理原則明確了損傷為主要作用、損傷與既往傷/病共同作用以及既往傷/病為主要作用的不同處理方式。
《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適用于各級司法機關、醫療機構、鑒定機構以及相關從業人員在處理涉及人體損傷程度鑒定的案件時使用。該標準為法律工作者、法醫、醫生等專業人士提供了明確的指導和依據,確保了人體損傷程度鑒定的科學性和規范性。通過統一的標準,有助于提高鑒定結果的準確性和公正性,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