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設備副局長安全生產責任制》講解了特種設備副局長在貫徹國家安全生產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方面的重要職責。該文件描述了副局長需在局長的領導下領導特種設備科及相關業務科室開展工作,協助局長制定并落實日常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組織和督促與有關部門開展各種安全活動。文件還強調副局長分管集團公司所屬地面廠、處、公司安全監察工作,并對這些范圍內的安全監督檢查工作負責。此外,文件提到副局長需要掌握安全生產動態,根據具體情況制定不同時期的工作重點和內容,負責組織對地面廠、處、公司的安全監督檢查及安全質量標準化評比驗收工作。文件也指出副局長要負責組織對礦、廠、處、公司特種設備和危險化學品隱患排查工作,以及負責組織傷亡事故和重大非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
《特種設備副局長安全生產責任制》適用于特種設備領域的相關企業,特別是那些設有副局長職位的大型企業和集團公司。它主要面向特種設備副局長及其直接下屬的工作人員,如特種設備科及相關業務科室的成員。該文件為這些人員提供了明確的工作指導和責任劃分,確保他們在執行安全生產監督任務時有章可循,保障生產過程中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同時,這一責任制也適用于參與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的各級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使他們能夠了解自身在安全生產中的具體職責,共同維護特種設備的安全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