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副總工程師防突崗位責任制》講解了生產副總工程師在煤礦開采中的具體職責和要求,明確其需要嚴格落實國家關于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在分管領域內確保防突措施與工程的有效執行。該文件指出副總工程師負責采煤工作面的防突系統完善,包括裝備設施的齊全性、防突工程的到位情況以及安全技術措施的具體落實,特別是瓦斯綜合治理措施。對于生產過程中可能出現的瓦斯超限或煤與瓦斯突出事故,副總工程師負有管理責任。此外,文件強調在突出煤層采煤工作面投產前要確保瓦斯抽放鉆孔聯網抽放并留出足夠的預抽期。副總工程師還應參與防突措施的會審工作,確保這些措施得到學習、貫徹和考核。同時,對防突措施納入正常生產工序以及防突設備如反向風門、壓風自救系統的完好性和正常使用也負有管理責任,最后,負責在采面回采結束后及時回收相關防突設備和設施。
《生產副總工程師防突崗位責任制》適用于煤炭行業尤其是涉及突出煤層開采的企業。它為從事煤礦生產的副總工程師提供了一個明確的行為指南,幫助他們在日常工作中更好地履行職責,確保煤礦開采的安全性。這一責任制不僅適用于直接參與煤礦生產的管理層和技術人員,而且對于監督和保障煤礦安全的相關監管部門同樣具有指導意義,有助于推動整個煤炭行業提升安全生產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