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工程師(礦長兼任)崗位安全責任制》講解了總工程師在礦井安全生產中的具體職責和任務。該制度闡述了總工程師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上級指示,確保其在技術層面得到落實。它描述了總工程師負責組織編制、審查并上報礦井災害預防處理計劃、安全技術措施及相關規章制度,以保障這些措施能夠有效實施,并對生產建設中出現的重大安全隱患提出防范措施和技術支持。文檔說明了當發生重大事故時,總工程師需要親臨現場協助礦長組織搶救工作,從安全技術角度提出救災方案和防止災害擴大的措施。文中還提及總工程師要負責檢查、驗收、評比采掘機運通等工程,并進行整改;指導輔助救護隊的業務技術工作;參與礦井重大科技課題論證、革新技改、設計審定等工作。
《總工程師(礦長兼任)崗位安全責任制》適用于煤礦行業,特別是對于擔任礦長兼總工程師這一雙重角色的人員。此制度明確了這類人員在礦井安全生產方面的技術責任,旨在確保他們在日常管理和突發事故應對過程中有章可循。這對于提高煤礦企業的安全管理效率,保障員工生命財產安全具有重要意義。同時,它也為其他相關管理人員提供了行為準則和工作方向,有助于構建更加完善的安全管理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