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礦監管人員安全職責》講解了駐礦監管人員需要遵循的具體規定和任務。該文件闡述了駐礦監管人員必須認真傳達并貫徹黨和國家關于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以及各級政府有關煤礦安全管理的精神,確保所駐煤礦切實執行上級管理部門的工作要求。文中強調監督煤礦遵守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范的重要性,包括跟蹤監督安全隱患整改及指令落實情況。此外,還明確指出監管人員應確保煤礦按規定人數入井作業,防止超人員、超能力、超強度生產或越層越界開采等違規行為的發生。同時,駐礦監管人員需監督煤礦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與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各類規程,并參與煤礦的安全技術和生產會議。文件中也提到監督采掘工程進展,杜絕未經批準擅自組織生產和隱蔽工程施工的情況。對于煤礦全員安全培訓工作,特殊工種崗位人員持證上崗,新工人崗前培訓以及“五職礦長”帶班跟班等情況,駐礦監管人員同樣負有監督責任。在日常工作中,監管人員要深入煤礦井下各重要生產環節進行安全檢查,掌握安全生產狀況,對存在重大隱患危及人員安全的情形,應立即通知停止作業并撤離現場人員,要求企業整改并向有關部門匯報。最后,文件指出在發生傷亡事故時,駐礦監管人員要監督煤礦按程序上報,嚴禁瞞報、遲報或漏報。
《駐礦監管人員安全職責》適用于煤炭行業,特別是針對駐守在煤礦中的監管人員。這些人員通常由地方政府或相關部門派遣,負責監督煤礦企業的日常運營是否符合國家和地方的安全生產法規和標準。本文件為他們提供了具體的工作指南,明確了他們在監督煤礦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有助于提高煤礦的安全管理水平,預防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煤礦從業人員的生命財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