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礦安全監管員管理辦法》講解了貴州省百里杜鵑地區關于煤礦駐礦安全監管員管理的具體規定。該辦法明確了駐礦安全監管員的定義,即由安監局派駐到各煤礦專門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及煤炭行業安全管理的人員,并指出其由安監局和經能局統一管理。文中詳細列出了駐礦安監員應具備的條件,如熟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具有中專以上文化程度且年齡不超過45周歲等。同時,闡述了駐礦安全監管員采取定點駐礦的方式,每礦至少派駐一名人員,并需經過培訓持證上崗,實行半年輪崗一次的制度。對于被關閉煤礦的駐礦安全監管員會進行相應調整。此外,文件還強調了駐礦安全監管員必須接受多方面的監督。在崗位職責方面,要求駐礦安全監管員督促煤礦落實安全規定,跟蹤整改隱患,掌握采掘工程進展,監督新建或整合技改煤礦按設計施工建設,對違規行為及時制止并上報。同時,設立獎罰機制,包括對發現重大隱患并上報的獎勵措施,以及針對不按規定履職的行為設定罰款與停崗處理,嚴格請銷假制度,確保駐礦安全監管員每周駐礦時間不少于五天,每日定時匯報煤礦安全生產情況,明確入井檢查次數與時間要求,強調加強現場管理,確保“五個100%”執行到位。
《駐礦安全監管員管理辦法》適用于貴州省百里杜鵑地區的煤礦企業及其駐礦安全監管員。本辦法旨在為這些區域內的煤礦提供有效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手段,確保煤炭行業的安全運營。具體而言,它適用于所有從事煤礦開采的企業,尤其是那些需要接受政府安全監管的單位。此外,該辦法也適用于負責煤礦安全監管工作的政府部門工作人員,包括但不限于安監局和經能局的相關人員。通過對駐礦安全監管員的嚴格管理和規范,保障煤礦生產過程中的人員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當地煤炭行業的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