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礦長(防突)安全生產責任制》講解了副礦長在礦井防突工作中的具體職責與任務。該文件明確了副礦長需在礦長領導下負責礦井防突各項管理制度、規定及措施的現場落實,確保所有規定能夠有效執行。文件描述了副礦長需要貫徹上級下達的有關防突方面的技術政策、指令等,并將其落實到實際操作中。文中還指出副礦長要配合總工程師制定礦井防突工作規劃、計劃及實施辦法,并定期組織防突專項檢查和隱患排查,對查出的隱患提出整改意見并督促整改。文件強調副礦長應組織召開防突專題會議,總結防突工作進展,分析存在的問題并協調解決。此外,文件提到副礦長需參與處理防治煤與瓦斯重大隱患、事故的搶險技術方案和防范措施的制定,掌握礦井防突裝備運行情況以及安全技措資金使用情況,保證裝備合理配置和資金合理使用。文件還要求副礦長經常檢查指導防突、通風、抽采等業務科室和區隊的日常業務工作,每月進行兩次隱患排查,一次防突例會、一通三防例會和先抽后采例會,三次防突措施落實,參與防突措施審批和爆破全程跟蹤。
《副礦長(防突)安全生產責任制》適用于煤炭開采行業,特別是從事煤礦生產的企業。它為煤礦企業的副礦長提供了明確的工作指引,確保其在防突工作中能夠按照規定履行職責。這不僅有助于提高煤礦企業的安全生產水平,減少煤與瓦斯突出事故的發生幾率,同時也為其他相關人員如技術人員、管理人員等提供了參考依據,以便他們了解副礦長在防突工作中的具體職責,從而更好地配合副礦長開展相關工作,共同保障煤礦生產的安全穩定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