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煤層自燃相關管理制度》講解了礦井防滅火管理的具體要求和措施。該制度明確了礦長和總工程師的職責,強調制定防滅火長遠規劃和年度計劃的重要性,并確保防滅火工程及所需資源被列入企業財務和供應計劃中。文中指出要建立完善的礦井注漿系統,將注漿量納入生產作業計劃,規定漿液水土比不得超過5/1以保證注漿質量。為防止火區和采空區出現安全隱患,文件要求這些區域必須由專人定期檢查有毒有害氣體及發火征兆,及時處理發現的問題。針對回采工作面結束或廢棄巷道的情況,需要在20天內清理設備并在一個月內完成封閉。每一次火災事故后,7日內需提交由礦長簽發的事故報告書給公司通風處。此外,還應建立詳細的自燃事故檔案,記錄事故發生的時間、發展過程以及處理方法等信息。對于火區的啟封和注銷,必須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措施并報批。
《防治煤層自燃相關管理制度》適用于煤礦生產企業及其下屬各層級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特別是礦長、總工程師、生產副礦長以及通風區工作人員,他們需要依據此制度來指導日常的防滅火工作,確保煤礦開采過程中能夠有效預防和控制煤層自燃風險,保障礦工生命財產安全,同時為企業的安全生產提供有力支持。這一制度同樣適用于各級監管部門,在監督煤礦企業執行防滅火工作時可作為重要參考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