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職業健康安全責任制度》講解了砂石分局各級、各崗位人員在環境、職業健康安全方面的責任。該制度旨在明確各級人員的責任,確保施工生產經營全過程的環境、職業健康安全。制度規定,砂石分局各項目、行政正職為各項目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對本項目的環境、職業健康安全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各級行政副職為分管工作范圍的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第一責任人,負相應的環境、職業健康安全領導責任。分局、各項目負責人和各級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需經政府主管部門培訓,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制度還詳細列出了砂石分局局長、黨委書記、分管安全生產副局長、分管生產副局長的具體職責,包括貫徹執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組織制定安全生產方針和目標、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安全操作規程、監督事故救援預案的實施、任命安全管理專職人員、主持安全考核、保證安全經費的投入、組織安全生產檢查、處理事故等。
《環境、職業健康安全責任制度》適用于水電八局砂石分局各項目(含聯營體項目)、機關各職能部門和各工種、各崗位人員。該制度特別適用于需要明確和落實環境、職業健康安全責任的各級管理人員和一線工作人員,確保他們在各自的崗位上能夠履行好環境保護和職業健康安全的職責,保障施工生產經營的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