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觸職業病危害勞動者的合同管理制度》講解了勞動合同的簽訂原則和用人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應履行的告知義務。該文指出,勞動合同法規定了訂立勞動合同應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并要求用人單位在簽訂合同時必須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及勞動報酬等信息。此外,職業病防治法進一步強調了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應明確寫明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內容,并要求在勞動者工作崗位或工作內容變更時,用人單位需重新履行告知義務。文中還詳細列舉了職業病危害告知的具體內容,包括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危害程度、防護設施、工資待遇、崗位津貼、工傷社會保險待遇、職業健康知識培訓教育、職業病防治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等。最后,該文還列舉了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的七種情形,如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等情況。
《接觸職業病危害勞動者的合同管理制度》適用于所有涉及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尤其是化工、冶金、礦山、建筑、電子制造等行業中的企業。這些企業在招聘和管理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時,應嚴格遵守本文中提到的法律法規,確保勞動合同的簽訂和管理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