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電副礦長安全責任制》講解了機電副礦長作為煤礦機電、運輸系統安全生產主要負責人所承擔的全面責任。該文件明確了機電副礦長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并經過培訓取得資格證,確保供用電的安全、可靠、穩定以及運輸系統的可靠運行。文件詳細列舉了機電副礦長的具體崗位職責,包括積極配合其他領導開展工作,制定并實施機電、運輸系統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組織編制年度考核管理目標和獎罰細則,負責大型機電設備的安裝與檢修安全管理,定期排查治理重大安全隱患,保證隱患整改的“五落實”,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定期召開機電設備管理工作會議,確保礦井通風及瓦斯、煤塵等治理方案措施的落實,組織巡回大檢查,編制安全技措工程計劃,參與設備選型設計,確保設備設施證件齊全等。此外,文件還規定了機電副礦長的責任追究機制,對違章指揮、不制止工人屢次違章作業、不及時采取事故預兆措施、阻礙事故調查等行為進行警告處分;對于未及時排查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重大隱患等行為給予記過直至撤職處分;對于決策失誤導致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行為負直接責任。
《機電副礦長安全責任制》適用于煤礦企業中擔任機電副礦長職務的管理人員。這些人員需要在日常工作中嚴格按照文件規定履行職責,確保機電、運輸系統的安全可靠運行。此文件也適用于煤礦企業的安全監察部門,在監督和評估機電副礦長的工作表現時提供依據。同時,對于從事煤礦機電、運輸系統工作的相關科室、區隊等單位也有指導意義,幫助其明確自身工作方向和標準,提高整體安全生產管理水平。通過遵循這一責任制,可以有效預防和控制煤礦生產中的各種風險,保障員工生命安全和企業財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