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火工品丟失管理制度》講解了火工品在購銷、運輸、儲存、領取與清退、使用及銷毀過程中的詳細管理規定。購銷環節強調了必須由公安機關審查批準的使用銷售單位簽訂合同,并定期接受公安機關的監督檢查。運輸方面,規定了運輸押運爆炸物品必須持有公安機關發給的運輸證和購買證,同時對駕駛員的行為進行了嚴格要求。儲存部分明確了倉庫要害部位的保衛措施,要求保衛人員堅持晝夜值班巡邏,確保倉庫安全。領取與清退過程中,規定了嚴格的領取清退手續,確保每日清點和記錄準確無誤。使用環節要求爆破員和安全員共同監督,確保爆炸物品的安全使用。銷毀部分則詳細說明了廢舊爆炸物品的處理流程,強調了公安機關的監督作用。此外,制度還規定了發現火工品丟失、被盜或被搶時的緊急處理措施。
《防治火工品丟失管理制度》適用于所有涉及火工品生產、銷售、運輸、儲存、使用和銷毀的企業和單位,尤其是礦山、建筑施工、爆破工程等行業。該制度為相關從業人員提供了明確的操作規范和管理要求,有助于提高火工品安全管理的規范化水平,減少安全隱患,保障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