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緊急避險系統管理制度》講解了煤礦井下緊急避險系統的建設、完善和管理要求。規定明確適用于煤礦井下緊急避險系統的設計、建設、使用、維護和管理,強調必須按照要求建設完善的緊急避險系統,確?!跋到y可靠、設施完善、管理到位、運轉有序”。制度詳細描述了緊急避險系統的構成要素,包括為入井人員提供自救器、建設井下緊急避險設施、設置避災路線、制定應急預案等。緊急避險設施分為永久避難硐室、臨時避難硐室和可移動式救生艙,具備抵御高溫煙氣、隔絕有毒有害氣體等功能,并提供氧氣、食物、水等生存保障。對緊急避險設施的基本功能進行了闡述,如安全防護、氧氣供給、空氣凈化與溫濕度調節、環境監測等,確保額定防護時間不低于96小時。同時規定井下緊急避險系統應與礦井其他安全系統相結合,形成整體的安全避險體系,以提高應急響應能力。制度還指出緊急避險系統需隨井下采掘變化及時調整和完善,配套設備要符合相關標準并取得安全標志。對于永久避難硐室的建造位置、結構組成及支護材料等也做了具體要求。
《井下緊急避險系統管理制度》適用于煤炭行業的各類煤礦企業。尤其適用于從事井下作業的企業,包括生產型煤礦以及涉及井下施工的非煤地下礦山。該制度為這些企業的安全管理提供了規范性指導,幫助其建立健全緊急避險系統,確保在突發緊急情況下能夠有效保障井下工作人員的生命安全。無論是大型國有煤礦還是中小型民營煤礦,都應遵循此制度來建設和完善緊急避險設施,以提升整體安全生產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