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井瓦斯等級鑒定制度》講解了各礦總工程師每年必須組織對礦井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進行鑒定的工作要求。鑒定工作分三次分別在7月5日、15日、25日三班執行,測定地點需選在測風站或符合規定條件的平直巷道內。所有用于鑒定的儀器、儀表須經校正合格,并且測定方法與次數需嚴格遵守規程。瓦斯等級鑒定應在正常生產條件下進行,針對每一自然礦井、煤層、一翼、水平和采區分別計算相對瓦斯涌出量。對于有瓦斯抽放系統的礦井,還需同步測量相應地點的抽放瓦斯量,確保瓦斯等級鑒定結果包含這部分數據。此外,礦井需要按照集團公司的統一格式編寫瓦斯等級鑒定報告,并于8月上旬前提交給集團公司審批。
《礦井瓦斯等級鑒定制度》適用于煤礦開采行業,特別是那些存在瓦斯風險的礦井。它為從事礦井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員提供了一套規范的操作流程,確保瓦斯等級鑒定工作的準確性和可靠性。這不僅有助于企業內部的安全管理,也為上級監管部門提供了可靠的依據,從而保障煤礦工人的生命安全,降低礦井瓦斯事故的發生概率,提高整個行業的安全生產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