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礦山開采基本的安全要求》講解了地下礦山從建設到投產運行全過程中所需滿足的安全條件和具體要求。該文件強調礦山須經過正常的基本建設流程,達到設計標準并通過竣工驗收,確保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文中指出礦山各系統、作業環境、設備設施以及管理組織和技術措施應符合安全生產需求,防止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文中羅列了多項關鍵安全條件:井口和平硐位置需避開自然災害風險區域;主要巷道應在穩定巖層中布置,遠離含水層與斷層;確保礦井有至少兩個直達地表的安全出口,并延伸至各生產區域;選用適合的支護形式,保證巷道尺寸滿足生產與行人需求;建立完整合理的通風系統,確保風質、風量、風速達標;形成防排水、防塵等輔助系統,保障提升運輸設備的安全性;合理選擇機電設備并安裝保護裝置;針對自燃發火礦井設置防滅火系統;配置消防器材;采取措施預防噪音、振動及有毒有害物質的危害;保存齊全的技術資料并制定災害預防處理計劃;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配備足夠的安全管理人員并對特殊工種進行培訓;采用合理的采礦方法和開采順序,妥善處理采空區和尾礦。
《地下礦山開采基本的安全要求》適用于地下礦山的設計單位、建設施工單位、生產運營企業以及相關監管部門。它為從事地下礦山建設和開采活動的人員提供了詳細的安全指導,幫助他們理解在不同階段需要遵循的具體安全標準。無論是新建礦山項目的規劃者,還是現有礦山的管理者,都能依據此文檔檢查和完善自身的安全管理體系,確保礦山開采活動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安全進行。此外,監管部門也可根據這些要求對礦山企業進行監督檢查,促進整個行業提高安全生產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