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安監總局令[2012]第47號廢止)(國家安監總局令〔2009〕第23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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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 國家安監總局令2009第23號 作業 場所 職業 健康 監督管理 暫行規定 總局 47 廢止 國家 2009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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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講解了為了加強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的監督管理,強化生產經營單位職業危害防治的主體責任,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保障從業人員生命安全和健康,依據職業病防治法、安全生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職業健康監督檢查職責調整的規定而制定的具體措施。該規定明確了生產經營單位應加強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法律法規和標準的工作環境和條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從業人員的職業健康。生產經營單位是職業危害防治的責任主體,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負責。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全國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的監督管理工作。規定還詳細闡述了生產經營單位的職責,包括設置或指定職業健康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或兼職的職業健康管理人員,對從業人員進行職業健康培訓,建立和完善職業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作業場所符合職業健康要求,及時申報職業危害因素,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職業危害預評價和控制效果評價等內容。
《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適用于除煤礦企業以外的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這些單位需要嚴格遵守本規定中的各項要求,確保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得到有效防治,保護從業人員的生命安全和健康。該規定還適用于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這些部門負責對轄區內生產經營單位的作業場所職業健康進行監督管理,確保法律法規得到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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