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安監總局令[2013]第63號修改)(國家安監總局令〔2007〕第11號).doc
- 配套講稿:
如PPT文件的首頁顯示word圖標,表示該PPT已包含配套word講稿。雙擊word圖標可打開word文檔。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檔作品中含有的國旗、國徽等圖片,僅作為作品整體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設計者僅對作品中獨創性部分享有著作權。
- 關 鍵 詞:
- 2013 國家安監總局令2007第11號 注冊 安全工程師 管理 規定 總局 63 修改 國家 2007 11
- 資源簡介:
-
《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講解了注冊安全工程師的管理、執業、繼續教育及其監督管理等方面的內容。該規定明確了注冊安全工程師的定義,指出其是在生產經營單位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安全技術工作或在安全生產中介機構從事安全生產專業服務工作的專業人員。規定強調了注冊安全工程師應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準則。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對全國注冊安全工程師的注冊、執業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對本系統注冊安全工程師的注冊、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注冊安全工程師的注冊、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規定還明確了從業人員300人以上的煤礦、非煤礦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單位,應按照不少于安全生產管理人員15%的比例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備1名。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或委托安全生產中介機構提供服務。規定詳細描述了注冊安全工程師的注冊程序,包括申請條件、所需材料、審核流程及注冊有效期等。
《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適用于煤礦、非煤礦礦山、建筑施工、危險物品生產、經營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和安全生產中介機構。這些單位需按規定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以確保安全生產管理和技術服務的專業性和規范性。該規定也適用于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指導其對注冊安全工程師的注冊和執業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展開閱讀全文

鏈接地址:http://www.aqiulian.com/doc/981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