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2012〕第49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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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安監總局令2012第49號 用人單位 職業 健康 監護 監督管理 辦法 國家 總局 2012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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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講解了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工作的規范化管理和監督,旨在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該辦法詳細規定了職業健康監護的定義、適用范圍以及用人單位的職責。具體來說,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制度,依法落實職業健康監護工作,并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用人單位需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并承擔相應費用,同時確保檢查機構的資質和檢查結果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辦法還特別強調了對特定群體如未成年工、孕期和哺乳期女職工的保護措施,規定了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和應急的職業健康檢查要求。對于檢查結果,用人單位應及時告知勞動者,并根據檢查報告采取相應的措施,如調離崗位、妥善安置、復查、醫學觀察或職業病診斷等。此外,用人單位還需建立并妥善保存勞動者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適用于所有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及其用人單位,特別是那些涉及有害物質、放射性物質和其他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場所。該辦法不僅為用人單位提供了明確的操作指南,也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供了有效的監管依據,確保勞動者的職業健康得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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