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防治八條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2015〕第76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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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安監總局令2015第76號 用人單位 職業病 危害 防治 條規 國家 總局 2015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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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防治八條規定》講解了用人單位在職業病危害防治方面的八項基本規定,旨在保障勞動者的健康權益。該規定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于2015年3月23日審議通過,并于2015年3月24日公布實施。具體規定包括:必須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確保責任落實到位;必須保證工作場所符合職業衛生要求,杜絕在職業病危害超標環境中作業;必須設置職業病防護設施并確保其有效運行,嚴禁不設置或不使用;必須為勞動者配備符合要求的防護用品,禁止配發假冒偽劣產品;必須在工作場所與作業崗位設置警示標識和告知卡,防止隱瞞職業病危害;必須定期進行職業病危害檢測,嚴禁弄虛作假或少檢漏檢;必須對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培訓,確保培訓合格后上崗;必須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并建立監護檔案,嚴禁不體檢或不建檔。
《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防治八條規定》適用于所有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特別是化工、冶金、礦山、建筑、機械制造等高風險行業。這些行業的企業應嚴格按照規定執行,確保工作場所的職業衛生條件符合國家標準,保護勞動者的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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