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煙花爆竹企業保障生產安全十條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2017]第89號廢止)(國家安監總局令〔2013〕第61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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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 國家安監總局令2013第61號 煙花爆竹 企業 保障 生產 安全 條規 國家 總局 89 廢止 2013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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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花爆竹企業保障生產安全十條規定》講解了煙花爆竹企業在生產過程中必須遵守的十條基本安全規定。這些規定涵蓋了企業的合法設立、證照齊全有效;確保防爆、防火、防雷、防靜電設施的完備;確保中轉庫、藥物總庫和成品總庫滿足生產安全需要;落實領導值班和職工進出廠登記制度;確保全員培訓合格和危險工序持證上崗;嚴禁轉包分包、委托加工和違規使用氯酸鉀;嚴禁超范圍、超人員、超藥量和擅自改變工房用途;嚴禁在高溫、雷雨天氣生產作業;嚴禁違規檢維修作業和邊施工邊生產;嚴禁串崗和無關人員進入廠區。
《煙花爆竹企業保障生產安全十條規定》適用于所有從事煙花爆竹生產的企業。這些規定旨在通過明確具體的安全措施和管理要求,確保企業的生產過程符合國家安全生產標準,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保護從業人員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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