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冶金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2009〕第26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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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安監總局令2009第26號 冶金 企業 安全生產 監督管理 規定 國家 總局 2009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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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講解了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于2009年8月24日審議通過并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的規定。該規定旨在加強冶金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和職業危害,保障從業人員的生命安全與健康。《規定》明確了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對全國冶金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管理職責,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屬地監管、分級負責原則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冶金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冶金企業作為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相關負責人在其職責范圍內對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兑幎ā愤€詳細闡述了冶金企業在安全生產保障方面的具體要求,包括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管理制度、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專職或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確保安全生產資金投入、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落實建設項目“三同時”制度、進行安全預評價和安全驗收評價、對危險源進行辨識和管理、加強職業危害防治等內容。
《冶金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適用于從事煉鐵、煉鋼、軋鋼、鐵合金生產作業活動以及鋼鐵企業內與主工藝流程配套的輔助工藝環節的安全生產及其監督管理。該規定特別強調了冶金企業作為安全生產責任主體的職責,以及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管職責,適用于冶金行業的所有企業和從業人員,特別是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等關鍵崗位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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