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新舊對照(國家安監總局令〔2012〕第45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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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安監總局令2012第45號 危險 化學品 建設項目 安全 監督管理 辦法 新舊 對照 國家 總局 2012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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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新舊對照》講解了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的新舊辦法對比,詳細列出了兩個版本的條款內容和差異。該文件強調了制定本辦法的目的,即加強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安全監督管理,規范安全審查和安全許可行為,確保建設項目的安全性。文件還明確了適用范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項目以及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化工建設項目,但不包括危險化學品的勘探、開采及其輔助儲存,原油和天然氣勘探、開采的配套輸送及儲存,城鎮燃氣的輸送及儲存等建設項目。此外,文件詳細說明了建設項目安全審查和安全許可的具體內容和程序,包括安全條件審查、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并規定了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和權限。文件還特別指出,未經安全審查或安全許可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或投入生產(使用)。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新舊對照》適用于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及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化工建設項目的企事業單位和相關監管部門。該文件為這些單位提供了詳細的法規依據和操作指南,幫助他們更好地理解和執行安全生產的相關要求,確保建設項目的安全合規。同時,該文件也為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供了明確的職責分工和審查流程,有助于提高監管效率和規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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