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2011〕第38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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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安監總局令2011第38號 尾礦 安全 監督管理 規定 國家 總局 2011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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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講解了新修訂的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該規定于2011年4月18日經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同時廢止2006年公布的舊規定。該規定旨在預防和減少尾礦庫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依據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制定。規定適用于尾礦庫的建設、運行、回采、閉庫及其安全管理與監督工作,但不適用于核工業礦山尾礦庫和電廠灰渣庫。規定明確了尾礦庫建設、運行、回采、閉庫的安全技術要求,強調生產經營單位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規章制度,確保必要的資金投入,并配備相應的安全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國務院審批的尾礦庫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其他項目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分級管理原則負責。鼓勵應用先進的尾礦庫監測技術和綜合利用技術,一等、二等、三等尾礦庫需安裝在線監測系統。規定還詳細列出了尾礦庫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資質要求,強調安全設施設計必須經過審查批準,施工過程中需嚴格遵守相關標準,并做好施工記錄和檔案管理。
《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適用于所有從事尾礦庫建設、運行、回采、閉庫及其安全管理與監督工作的企業和單位,尤其是礦業企業、尾礦庫運營單位以及相關的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該規定為這些企業和單位提供了詳細的指導和規范,確保在尾礦庫的各個階段都能有效預防和減少安全事故,保障從業人員和周邊居民的生命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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