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2011〕第40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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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安監總局令2011第40號 危險 化學品 重大 危險源 監督管理 暫行規定 國家 總局 2011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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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講解了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監督管理規定,旨在防止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該規定適用于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和經營的單位的重大危險源的辨識、評估、登記建檔、備案、核銷及其監督管理。城鎮燃氣、用于國防科研生產的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以及港區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監督管理不適用本規定。規定中明確了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定義,指出其是指按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標準辨識確定,生產、儲存、使用或者搬運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危險化學品單位是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應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工作負責,并確保必要的安全投入。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監督管理實行屬地監管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轄區內重大危險源實施安全監督管理。國家鼓勵危險化學品單位采用先進的工藝、技術、設備及自動控制系統,提高重大危險源的安全保障水平,并推進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重大危險源安全監管信息化建設。規定還詳細說明了重大危險源的辨識與評估流程,要求危險化學品單位對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和使用裝置、設施或者場所進行重大危險源辨識,并記錄辨識過程與結果。重大危險源需進行安全評估并確定等級,評估報告應包括評估依據、基本情況、事故可能性及危害程度、風險值、受影響的周邊場所和人員情況、安全管理措施、應急措施等內容。當重大危險源出現特定情形時,如安全評估已滿三年、裝置設施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種類或數量變化、外部環境因素變化、發生事故等,危險化學品單位應重新進行辨識、安全評估及分級。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適用于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和經營的單位,這些單位需要對其重大危險源進行辨識、評估、登記建檔、備案、核銷及其監督管理。該規定不適用于城鎮燃氣、用于國防科研生產的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以及港區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監督管理。相關企業應根據本規定的要求,建立健全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得到有效執行,提高整體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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