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2012〕第55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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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安監總局令2012第55號 危險 化學品 經營 許可證 管理辦法 國家 總局 2012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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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講解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管理辦法,明確了該辦法的適用范圍和具體條款。該辦法于2012年5月21日通過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同時廢止了2002年10月8日發布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該辦法旨在嚴格危險化學品經營的安全條件,規范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制定,適用于在中國境內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包括倉儲經營)的活動,但不包括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和城鎮燃氣的經營活動。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實行許可制度,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特定情況下,如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在廠區范圍內銷售本企業生產的危險化學品,以及港口經營人在港區內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無需取得經營許可證。經營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實行企業申請、兩級發證、屬地監管的原則,由國家、省、市、縣四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分級負責。申請人需具備多種基本條件,包括經營和儲存場所符合相關國家標準、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相應的安全資格、有健全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等。對于經營劇毒化學品和帶有儲存設施經營危險化學品的申請人,還需滿足額外的特殊條件。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適用于中國境內的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特別是那些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這包括但不限于經營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汽油加油站、專門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企業,以及帶有儲存設施經營除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以外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企業。該辦法為這些企業提供了一套詳細的指導和規范,確保其經營活動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安全標準,保障公共安全和環境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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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監總局令[2012]第55號《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doc](/Images/s.gif)
![安監總局令[2012]第55號_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doc](/Images/s.gif)


![安監總局令[2012]第53號_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doc](/Images/s.gif)
![安監總局令[2012]第53號《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doc](/Images/s.gif)

![安監總局令[2012]第57號_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doc](/Images/s.gif)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辦法(安監總局令[2012]第45號廢止)(國家安監總局令〔2006〕第8號).doc](/Images/s.gi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