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安監總局令[2015]第77號修改)(國家安監總局令〔2007〕第13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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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 國家安監總局令2007第13號 生產 安全事故 罰款 處罰 規定 試行 總局 77 修改 國家 2007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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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講解了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的具體規定和實施辦法。該規定明確了對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單位及有關責任人員進行罰款處罰的目的、依據、適用范圍以及具體的處罰標準。規定指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實施罰款的行政處罰。同時,詳細界定了事故發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上一年年收入計算方法。對于遲報、漏報、謊報和瞞報事故的行為進行了明確的定義和處罰標準。此外,還具體說明了不同級別事故的罰款決定權歸屬,以及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不在同一行政區域時的處罰實施辦法。規定強調了被處罰單位和個人的陳述、申辯權利以及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適用于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及所有可能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這些單位包括但不限于制造業、建筑業、礦業、交通運輸業以及其他涉及高風險作業的行業。規定旨在通過明確的法律責任和處罰標準,督促企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保護從業人員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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