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77號修改)(國家安監總局令〔2010〕第36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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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安監總局令2010第36號 建設項目 安全 設施 同時 監督管理 辦法 國家 總局 77 修改 2010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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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講解了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即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監督管理辦法。該辦法于2010年11月3日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并于2011年2月1日起施行。2015年1月16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再次審議通過了對該辦法的修改決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該辦法旨在加強建設項目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從業人員的生命和財產安全。辦法明確了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定義和責任主體,規定了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施工和投入使用,并將安全設施投資納入建設項目概算。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全國范圍內的綜合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則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監督管理。對于跨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其監督管理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此外,辦法還規定了特定類型的建設項目在可行性研究階段必須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預評價,包括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項目、煙花爆竹生產儲存項目以及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軍工、公路、水運、軌道交通、電力等行業中的建設項目。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適用于各類生產經營單位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特別是涉及非煤礦礦山、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煙花爆竹生產儲存以及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軍工、公路、水運、軌道交通、電力等行業的建設項目。這些項目在可行性研究階段必須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預評價,確保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施工和投入使用,以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從業人員的生命和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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