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于修改《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等11件規章的決定(國家安監總局令〔2013〕第63號).doc
- 配套講稿:
如PPT文件的首頁顯示word圖標,表示該PPT已包含配套word講稿。雙擊word圖標可打開word文檔。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檔作品中含有的國旗、國徽等圖片,僅作為作品整體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設計者僅對作品中獨創性部分享有著作權。
- 關 鍵 詞:
-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 國家安監總局令2013第63號 關于 修改 生產經營 單位 安全 培訓 規定 11 規章 決定 國家 總局 2013 63
- 資源簡介:
-
《關于修改〈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等11件規章的決定》講解了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為落實國務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對涉及安全培訓、海洋石油安全生產、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防治煤與瓦斯突出、安全評價機構管理、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責和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安全生產培訓管理和煤層氣地面開采安全規程等11件規章的具體修改內容。這些修改主要包括刪去部分條款、調整培訓機構資質要求、強化自主培訓和委托培訓的靈活性、以及加強事中和事后監管。具體修改涉及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海洋石油生產設施發證檢驗、專業設備檢測檢驗、安全評價和安全咨詢等社會中介服務機構的資質審查、注冊安全工程師繼續教育、煤礦安全培訓機構資質、安全評價機構法定代表人的培訓要求、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以及煤層氣地面開采培訓機構的要求。
《關于修改〈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等11件規章的決定》適用于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機構、海洋石油生產設施發證檢驗機構、專業設備檢測檢驗機構、安全評價和安全咨詢機構、注冊安全工程師、煤礦企業、特種作業人員、以及從事煤層氣地面開采的企業和相關人員。該決定旨在簡化行政審批流程,提高安全培訓的靈活性和有效性,同時確保安全生產的各項要求得到有效執行。
展開閱讀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