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于修改〈煤礦安全規程〉的決定(國家安監總局令〔2009〕第18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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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安監總局令2009第18號 關于 修改 煤礦安全 規程 決定 國家 總局 2009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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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修改〈煤礦安全規程〉的決定》講解了對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九條、第四百四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的具體修改內容。這些修改主要涉及局部通風機和風筒的安裝使用、掘進工作面的通風管理、礦井電源線路的要求以及井下變(配)電所的管理規定。具體內容包括:局部通風機的管理責任、安裝位置、備用風機配置及供電要求、風筒的材質與安裝標準、風電閉鎖及自動切換試驗的規定;掘進工作面停風時的人員撤離與恢復通風前的瓦斯檢測;礦井雙回路電源線路的要求及備用電源的管理維護;以及井下變(配)電所的設置與運行規范。
《關于修改〈煤礦安全規程〉的決定》適用于煤炭開采行業,特別是煤礦企業的安全管理與技術操作人員。該文件對于確保煤礦生產過程中的通風安全、電源穩定及變配電設施的規范運行具有重要指導意義,有助于提高煤礦的安全管理水平,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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