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2007〕第16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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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安監總局令2007第16號 安全生產 事故隱患 排查 治理 暫行規定 國家 總局 2007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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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講解了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基本原則、責任分工、具體措施以及監督管理等內容。該規定旨在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長效機制,強化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事故隱患的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該規定,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而重大事故隱患則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需要全部或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確保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全面落實。同時,各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相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生產經營單位的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進行監督管理。生產經營單位還應定期組織相關人員排查事故隱患,建立事故隱患信息檔案,并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監控治理。對于重大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需及時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并制定詳細的治理方案。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適用于各類生產經營單位,包括但不限于工礦企業、建筑施工企業、交通運輸企業等。這些單位在日常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嚴格遵守該規定,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確保安全生產。同時,各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相關政府部門也應依據該規定,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的監督管理,確保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有效實施。該規定對于提升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水平、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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