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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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 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事訴訟法 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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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已于2020年12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0次會議通過,并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該解釋旨在正確理解和適用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結合人民法院審判工作實際制定。第一章詳細規定了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類型,包括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但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且曾經提出控告但未被追究的案件。第二章明確了犯罪地的定義,包括犯罪行為地和犯罪結果地,特別是針對利用計算機網絡實施的犯罪。第三章對被告人的居住地進行了詳細界定,包括戶籍地、經常居住地、被告單位登記的住所地等。第四章至第十一條分別對在內水、領海、列車、國際列車、中國船舶、中國航空器以及中國駐外使領館內發生的刑事案件的管轄權進行了具體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適用于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以及相關法律從業人員。特別是從事刑事訴訟工作的法官、檢察官、律師和司法行政人員,以及涉及刑事訴訟案件的當事人和代理人,都能從中獲得重要的指導和參考。該解釋對確保刑事訴訟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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