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煤礦供電安全措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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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礦 供電 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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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供電安全措施》講解了2006年12月電監會、安全監管總局和煤礦安全監察局對山西、內蒙古等省區16個電力公司及所屬企業的煤礦供電情況進行了安全專項檢查的情況。檢查發現農村電網向煤礦供電的安全問題突出,電力企業供電管理、煤礦企業用電管理、供用電應急管理及電力設施保護工作有待加強,已公告關閉礦井的停供電程序需進一步規范。國務院領導同志作出重要批示,提出明確要求,包括禁止非法煤礦供電,重點解決農村電網建設標準低的問題,并在停電時迅速撤離工作人員,瓦斯濃度合格后方可恢復供電。意見提出了七項具體措施:一是加快煤礦供用電電網規劃與建設;二是嚴禁向非法煤礦供電;三是加強供電企業安全管理;四是強化煤礦企業用電安全管理;五是嚴格落實煤礦供用電應急措施;六是加強供用電設施保護;七是加大煤礦供用電安全監管監察力度。
《煤礦供電安全措施》適用于各級政府相關部門、電力企業和煤礦企業。對于政府而言,文件指導其積極組織電力企業進行煤礦供用電電網的統一規劃和建設,協調解決自供區電網與電力主網聯系薄弱等問題,加大對盜竊破壞電力設施的打擊力度。對于電力企業來說,文件強調要規范供用電合同,嚴格執行煤礦用戶停送電管理制度,定期檢查煤礦供電狀況,同時加強電力設施的巡查,推廣應用電力設施安全防護的新技術和新成果。對于煤礦企業,則需要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和礦井停送電制度,確保雙回路向井下供電,并配置滿足保安負荷容量的應急備用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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