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恒昌建設有限公司“3.26”中毒生產安全事故.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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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 建設 有限公司 3.26 中毒 生產 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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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恒昌建設有限公司3.26中毒生產安全事故》講解了2010年3月26日發生在普陀區南線污水總管工程4號泵站的一起嚴重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該事故中,項目經理張某在未制定井下封堵墻拆除專項施工方案且無安全監護人的情況下,指派未經合格安全教育培訓的范某和盧某進入污水井內作業。由于兩人未佩戴防毒面具和其他必要防護裝備,導致吸入大量硫化氫氣體中毒并溺水死亡。事故發生時,項目部已撤離,現場管理由辦事員徐某負責,監理人員為晏某。事故調查組認定這是一起因安全管理缺失、違規操作及防護措施不足引發的責任事故。報告指出,浙江恒昌建設有限公司及其相關負責人任某、項目經理葉某等對事故發生負有不同程度的責任,違反了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建議相關部門對其進行行政處罰或追究刑事責任。同時,監理單位浙江華誠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和普陀區建設局工程科副科長李某也因未能有效履行職責而受到批評。
《浙江恒昌建設有限公司3.26中毒生產安全事故》適用于市政工程建設領域,特別是涉及地下管道、污水井等密閉空間作業的企業和施工單位。它為所有參與此類工程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以及管理人員提供了深刻的安全警示案例。通過對本案例的學習,相關從業人員能夠了解在類似環境下進行作業時必須嚴格遵守的安全規定,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專項施工方案、提供充分的安全培訓、配備必要的防護設備,并確保有專人負責現場監督,以避免悲劇重演。此外,各級管理部門應從中吸取教訓,加強日常監督檢查,確保各項安全措施落實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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