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于低瓦斯礦井通風能力核定的商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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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 瓦斯 礦井 通風 能力 核定 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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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低瓦斯礦井通風能力核定的商榷》講解了原煤炭部提出的礦井通風能力核定公式存在的問題,以及如何改進這一公式以更準確地評估礦井通風能力。文章指出,1992年和1997年煤炭部組織的礦井生產能力核定為國家煤炭合理開發提供了重要依據。然而,隨著市場化深入,部分煤礦為了追求經濟利益而超能力生產,導致重大事故發生。為此,作者詳細分析了原煤炭部提出礦井通風能力核定公式的缺陷,特別是該公式未考慮礦井通風系統的實際通風能力和重復取“礦井通風系數”的問題。文中建議將公式修改為P=(Q350)(q104),其中Q代表礦井通風網絡的實測最大通風量,q為礦井平均日產噸煤的需要風量。通過具體實例計算,作者展示了新公式能夠更準確地反映礦井通風能力,并得出結論:原公式因使用上年底數據且忽視主要通風機工況調整,導致結果偏小。
《關于低瓦斯礦井通風能力核定的商榷》適用于煤礦行業,特別是從事低瓦斯礦井管理和生產的工作人員。該文不僅為煤礦安全管理人員提供了理論支持,也為企業決策層制定合理的生產計劃提供了科學依據。此外,對于參與煤礦設計、建設和運營的技術人員來說,本文提供的改進建議有助于優化礦井通風系統,提高礦井安全生產水平。通過對礦井通風能力核定方法的探討,相關從業人員可以更好地理解和應用新的核定公式,從而確保礦井在安全范圍內高效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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